债券代码:149610 债券简称:21 中交债
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 中交 01
债券代码:14923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2
债券代码:14938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4
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 中交 06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
息均来源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或“发行人”)对
外披露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
人向国新证券出具的说明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
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新证券所
作的承诺或声明。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交地产发行的“21 中交债”、“23 中交 01”、“23
中交 02”、“23 中交 04”和“23 中交 06”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
理人”),代表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21 中交债”、“23 中交 01”、“23
中交 02”、“23 中交 04”和“23 中交 06”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提起诉讼的时间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被告:北京茂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茂康”)
第三人:中交世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以下简称“中交世茂”)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华通公司与北京茂康均为中交世茂股东。中交世茂曾于 2020 年与北京茂康
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北京茂康提供借款,《借款合同》约定北京茂康应在借款
到期时偿还,或者在中交世茂根据经营需要向北京茂康发出资金归还请求时,北
京茂康应归还借款。中交世茂因项目资金需求,按照前述约定多次向北京茂康发
送《资金需求告知函》,要求北京茂康按照通知所载日期和金额返还借款,但北
京茂康未履行还款义务,累计拖欠中交世茂应还借款本金 67,422.08 万元。被告
北京茂康拖欠借款的行为损害了中交世茂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原
告华通公司作为中交世茂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
茂康向中交世茂偿还借款本金 67,422.08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
费;请求判令中交世茂承担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以上合计 70,020.42 万
元。
二、判决或裁决进展情况
发行人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 03 民
初 300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北京茂康返还中交世茂借款本金
算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3、北京茂康向中交世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中交世茂给付华通公司相应律师费及保
全费。以上合计 70,030.63 万元(未包含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
展,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交地产各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事
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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