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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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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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
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
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
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
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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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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