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佳禾食
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人,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承接原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
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胡征源、裘佳杰
(三)现场检查人员
胡征源
(四)现场检查时间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
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
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
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则的执行情
况;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议案及有关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
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
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发
行人出具的关于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
的说明,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
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访
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
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募集资金进度
与原计划基本一致,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信证券对该事项出具了
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
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年审会
计师、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
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
经营状况,就回款情况、主要经营数据等对会计师进行访谈。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注行业
变动情况,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
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
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会计师配合保荐人提供关于现场检查事项的相关
资料。保荐人自 2023 年 8 月 22 日起承接原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
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人已与本保荐人进行了持续督导工作交接。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
项及意见”、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胡征源
裘佳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