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任职独立性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陈志刚、金涛、夏法沪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诚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