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
等要求,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
在任独立董事何前、许左军和华永荦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何前、许左军和华永荦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何前,于2023年10月16日起任职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2
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是□否√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何前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许左军,于2023年10月16日起任职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2
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是□否√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许左军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华永荦,于2023年10月16日起任职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2
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是□否√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华永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