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
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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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
度的理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
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
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
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
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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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
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
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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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信息及
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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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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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
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
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醒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
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
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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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
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证券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应
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交所规定。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
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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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深交所鼓励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
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对外公告,由熟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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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专人负责,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通讯
设备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遇重大事件
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
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
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
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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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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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
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
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
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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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