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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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
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
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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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
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
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
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第五条所列以及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1)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2)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
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3)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
解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
则》及《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
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
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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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
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
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
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
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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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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