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 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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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董事会秘书兼任,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
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证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监督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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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执行情况,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和具体工作安
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
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相关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预测依据。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
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
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
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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