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负
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工作,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独立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由公司
补选的独立董事自动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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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
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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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议案、独立董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在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
资料及需做出决策判断的必要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
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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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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