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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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监督机
制,明确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
规则等以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
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
查。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
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公司应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
担。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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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
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
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 1 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和罢免。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第九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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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
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
决议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
责表现所做的评价。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
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
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
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10 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一名监事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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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其他机构)应
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
方式召开。如监事会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该议案的草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
传真或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有关书面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在一
份或数份格式内容相同的草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做出有关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上述
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发出
通知的日期等。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递
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电子邮件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或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
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二名以上监事认为
某项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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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
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
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的召开及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监事应首先对
议程达成一致意见。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
项审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做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
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以中文作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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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事机构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组织有关部
门落实。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
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年度
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
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
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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