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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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
和评价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计
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三名不再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
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建立内部审计
制度。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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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
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
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审部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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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审部在具体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
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价格审计:对商务部的采购合同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是对采购价格进行纵向、
横向比较,询价对比。对采购程序合理性进行监督。
  (三)合同审计:对公司所有合同实行审查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
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离任审计:对离任公司职员任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鉴证,明确岗位交接双方的责任,加强内控管理。
  (五)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
行专项审计调查,如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子公司管理等。
  (六)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七)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检
查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审计委员会批
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
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
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八)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内审部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
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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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同意,内审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内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
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
用预算,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
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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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
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
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
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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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
是否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否需要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
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
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
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
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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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
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
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
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
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
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以及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
稿。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列明审计发
现,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
见送交内审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内审部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
见3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
修改;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审批;内部审计报告经审计
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提出报告并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应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审
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采纳审
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内审部应根据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编写审
计发现问题跟踪表,被审计对象应配合内审部在审计发现问题跟踪表中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
重要性,列明拟整改完成时间,拟采取措施等进行反馈。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出具以后由于情况变化或发现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
计者如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
出申诉期间,原审计问题跟踪表中的相关事项仍须继续执行。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
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写内部审计底稿模板、底稿索引标准、内部审计报告模
板及内部审计手册。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整理装订
成册归档备查。内部审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挡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查、借阅
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分类保管,保存时间不
少于十年。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
奖励。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委员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同时可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
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由董事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对于有第(五)项情况的人员,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一)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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