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更好地调
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与公司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范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和
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薪酬。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
(二)体现权责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五)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参照同行业和同地
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
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人力行政部与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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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
标准。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公司可以经过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后决定
其相关薪酬。
第九条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
励的重要依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发放的金额标准由股东大会决定。除前述津贴外,独
立董事不再领取额外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个
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后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及津贴。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程序按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
考核周期结束后进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如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有重大突出贡献的,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重大贡献情况,
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特别奖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将扣
减或不予发放考核绩效工资、奖金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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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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