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博合金: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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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博合金”)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海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任何质询和调查。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保荐代表人:罗大伟、郭刚
  联系电话:0755-8371 6909
  传真:0755-8370 879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CHONGQING SHUNBO ALUMINUM CO.,LTD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顺博合金
  股票代码:002996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950,614 元
  法定代表人:王真见
  注册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
  办公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
  董事会秘书:李晓华
  联系电话:023-63202996
  传真:023-42463119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普通货运、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加工、销售铝合金锭,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批发、
零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材,工业硅;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
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规范
整改;统筹协调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公司的委托,组织编制相关申请文件;提
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批准,与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发行时间安排;协助公司完成证券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规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照要求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2023 年 12 月,
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保荐人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督促公司修订
了《公司章程》、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制度文件。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截至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保荐人已出具了关于公司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持续关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及其
表决事项,保荐代表人曾列席过公司股东大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规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使用自有
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主要股东切实履行相关承
诺,公司及相关人员均切实履行承诺。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
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
尽职调查工作,并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对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给
予配合,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
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
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
业意见。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同时对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 公司
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
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督导期
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
据相关规定对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罗大伟            郭刚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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