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272 名,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81.96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1%。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 272 名激励对象办理 81.96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
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5)。
(三)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 人调整为 315 人,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314 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
过程中,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 3.4 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 310.6 万股,实际授予人数
为 308 人。
(六)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2 日,以 24.5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
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七)2022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50
元/股调整为 24.40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八)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含 2 名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及 1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40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50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
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公
告编号:2022-172),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
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11 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40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
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
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95 名激励对象办理 146.55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
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
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
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
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公告编号:2023-048),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合计 10.5
成的公告》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
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660,583 股变更为 265,555,583 股。
(十三)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4 月 28 日,
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
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四)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40 元/股调整为 24.19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50 元/股调整为 24.29 元/股,上
述回购价格自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完成之日即 2023 年 6 月 14 日起调整。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12 万股限制
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
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555,583 股变更为 265,435,583 股。
(十六)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2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7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办理 37.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
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
书》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5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5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 元
/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
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
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
(公告编号:2023-
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债务的请求。
(十九)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5 名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7.75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 元/股。上
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公告编号:2024-027),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1.95 万股限制
成的公告》
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
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435,583 股变更为 265,416,083 股。
(二十一)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0)。
(二十二)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0.25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 元/股;同
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72 名激励对象办理 81.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
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
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情况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
请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3 月
年 3 月 17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说明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条件。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公司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
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公 司 2021 年 经 审 计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593,912,652.91 元,2023 年经审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需满足:以 2021 的营业收入为 2,601,608,568.67 元,较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021 年的增长率为 63.22%,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并经公司第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
过:因 13 名激励对象的用人单位已不
和D(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
再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 13 名激励
售比例如下:
对象已不再属于激励对象的范围;10
考评等级 A/B C D 名激励对象经批准已分别从公司及子
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 1 0.6 0 公司辞职;前述 23 名激励对象已失去
参 与 公司 第二 期股 权激 励计划 的 资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可解
格。其余 272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
除限售比例。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解除限售条件而未解
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 A 档或 B 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后予
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可全部解
以注销。
除限售。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272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合计 81.96 万股,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 占已获授限 本次可解除限售
获得首次授予
限售的限制 制性股票总 的限制性股票数
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数
性股票数量 量的比例 量占公司总股本
量(万股)
(万股) (%) 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72人)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 人调整为 315 人,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314 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二)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
过程中,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 3.4 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 310.6 万股,实际授予人数
为 308 人。
(三)2022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50
元/股调整为 24.40 元/股。
(四)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含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1 名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5 万股。
(五)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11 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 万股。
(六)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40 元/股调整为 24.19 元/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50 元/股调整为 24.29 元/股,上述回
购价格自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完成之日即 2023 年 6 月 14 日起调整。
(七)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2 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7 万股。
(八)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5 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5 万股。
(九)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15 名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7.75 万股。
(十)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1 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25 万股。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95 名激励对象的
考核结果如下:因 13 名激励对象的用人单位已不再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 13
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属于激励对象的范围;10 名激励对象经批准已分别从公司及
子公司辞职;前述 23 名激励对象已失去参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其余 272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 A 档或 B 档,个人可解
除限售比例为 1.0。
因此,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合计 272 名,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81.96 万股。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将上述考核
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为前述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召开,审议
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已满足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包括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
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达成。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272 名激励对象办理 81.96 万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同意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72 名激励对象办理 81.96 万股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同意;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
经成就;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272 名激励对象办理 81.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