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5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就有关事项进行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二)2023 年 4 月 23 日至 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有关
部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五)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监事会亦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
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9.00 万股。
股票不能完全归属,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按照 60%的归属比例进行归属。上述激
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需
作废失效,合计 8.1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作废 47.16 万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74 人调整为 264 人。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
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7.16 万股按作废处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
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调整的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
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