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和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等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合法、合规;本次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
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公司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
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激励对象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等适用法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该等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授予股票期权
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止实施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制定《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持股计划
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核心管理团队参与本
次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提供垫资、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范
围,其作为本次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思维转变,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承担公司长期成长责任,保障公司长期竞争优势,
确保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和本次持股计划,并将本次激励计
划和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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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