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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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
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
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
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选聘。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
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
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
定书。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
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
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
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
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
序。
  第十二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
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
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
明原因。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
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
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受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
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
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
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
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
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一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
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
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
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二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
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除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审计
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
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
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
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
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
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
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
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三十一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
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
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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