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规定和各位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及关于独立性的
自查报告等,对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专项评估。
经评估,董事会认为:汪建华先生、姜作玖先生、路新女士具
备独立性,在被提名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
至本次自查之日止,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