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募集
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三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开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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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专项账户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董事会批准或由董事会授权的
相关人士决定,并在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或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将
设立情况及材料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
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使
用,均须由具体使用资金的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有权审
批人审核后使用。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运用的,公司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
各项规定。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专
项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应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
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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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当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的,按照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
度完成,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具体的工
作进度和计划。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募投项目的,在募投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时,项目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
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根据监管要求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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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多个募投项目的,单个募投项目完
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或低于其
对应募投项目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其使用
情况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第
四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全部
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资金净额 10%以上的,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资金净额 10%的,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或低于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
第四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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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但仍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
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变更用途或投向后的募集资金须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若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募投项目并且需变更募投
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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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参照相关
监管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募投项目的,若公司将募投
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公司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的投资于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
(三)该募投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如适用)
;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若有)。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须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
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持续运行情况,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披露
事宜。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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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该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接受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的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
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
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
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
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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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使用募集资金或未履
行法定批准程序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投向的,相关责任人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成功
发行上市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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