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传媒: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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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浙江出版传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以进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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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
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
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重要性以及同行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
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
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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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前款第(二)
(三)项规定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如适用)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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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报酬的数额和奖励方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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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
通知时间限制。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
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
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工作细则调整委员会成
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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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时,
每一名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独立、充分、明确地发表意见;意
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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