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流股份: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doc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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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的选聘,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铁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
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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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存在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七)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两年。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内部审计部
门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
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
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
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
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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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包括:
 (一)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三)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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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2 以上独立董事;
  (三) 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如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
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
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
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
     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
     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
     权重应不高于 15%。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
     策与程序。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评价人员应当将满足
     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
     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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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
     占权重分值。
  (三) 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
     价,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
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协议,一次聘期不超过三年。业务合同中应设
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
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
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依照本制度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
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评价后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请
董事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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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
     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
     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是否存
在不当情形。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
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
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
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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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评价意见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
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
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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