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
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4 月 20 日
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分别发布了《中电科数
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电科数字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的公告。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
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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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 1188
号上海世博洲际酒店 3 楼江景多功能厅 1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通知
内容。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为民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6,732,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7310%。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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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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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徐 晨 见证律师:陈敬宇
见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