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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发行人”)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已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 2023 年
于同意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2346 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
求,本所就自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止期间的
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出具如下意见:
(以下简称“致同”)
已对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中伦出具的文件中没有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承诺函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证监立案字 03720240050 号),因海通证券在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 202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2024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立案。2024 年 4 月 19 日,
海通证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4]56 号),给予
海通证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89,445.21 元并处罚款 6,975,000 元的处罚。除上
述事项外,海通证券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被
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对市场
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余冬、薛阳被监管部
门暂停或限制保荐业务资格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聘请的发行人律师中伦及经办律师、审计机构致同及签字注
册会计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除签字会计师王忠年因工作安排调整,导致签
字会计师由王忠年、胡新变更为蒋晓明、胡新外,其余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未发
生更换。针对签字会计师更换的情况,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已出具专项说明,致同
及更换前后签字会计师已出具承诺函。
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承诺函
变化。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前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
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但未实施的情形。
间,如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之日(2023 年 9 月 13 日)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无需重新提交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发
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特此承诺。
承诺函
本承诺函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承诺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游晓
经办律师:
王红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