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锂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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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锂电”、“公司”或“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华盛锂电为控股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华盛联赢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联赢”)、
湖北华盛祥和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新能源”)为了顺利推进现
有项目建设等事项以及缓解日常经营资金的压力,拟分别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不
超过 60,000 万、15,000 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不超过 7 年、5 年(最终借款额度与
借款期限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华盛联赢及祥和新能源拟以自有不动产进行抵
押担保,同时公司拟为相关借款提供担保,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子公司与银行签
署的融资文件为准。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华盛联赢
用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研发;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30%。
净资产为 4,401.20 万元,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0 万元,净利润为-198.80 万
元。
不动产权第 0018113 号)进行抵押,除此以外,华盛联赢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
的重大或有事项。华盛联赢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祥和新能源
                              (除许可业
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心(有限合伙)持股 26%。
元,净资产为 7,605.14 万元,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0 万元,净利润为-182.38
万元。
县不动产权第 0006116 号)进行抵押,除此以外,祥和新能源不存在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祥和新能源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及贷款协议,上述贷款计划
及担保总额仅为控股子公司拟申请的贷款额度和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贷
款金额、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协议的具体内容尚需银行审核同意,
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华盛联赢、祥和新能源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因项目投资建设需要拟向银行
申请项目贷款,公司为其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提升子公司的融资能力,
保证项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
作为华盛联赢、祥和新能源的控股股东,能够及时掌握其日常经营状况,对其担
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华盛联赢少数股东苏州华赢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
资产规模较小,主要聚焦于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正负极材料等研发工作,因此
其未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亦未对公司为华盛联赢提供担保的事项提
供反担保。
  祥和新能源少数股东云梦联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
业,相关自然人穿透后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且不直接参与祥和新能源的经营管理,
承担风险能力有限,鉴于公司本次为祥和新能源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因此豁免祥和新能源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相关股东亦未
对公司为祥和新能源供担保的事项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除本核查意见所述公司拟为华盛联赢、祥和新能源
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六、董事会审议情况
为控股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项目
贷款提供担保,充分考虑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安排和实际需求情况,有利
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资源。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已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本次
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蔡福祥      李 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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