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茗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品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业务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等进行商
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
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
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和审计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
理等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
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进行初步审查,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初步选聘结果;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将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事项,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依法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
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
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30天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并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
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
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未按规定将财务报表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
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品茗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