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刘芳序律师、张馨儿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召
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等。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14:30 在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鸿泰路 128 号 5 幢 1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按照公告和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股份 101,664,1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90%,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因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之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1,786,7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2%。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3 项,具体如下:
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的拟议议案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同时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由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记票,监
事代表、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监督计票过程,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
络投票结果。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合法获得通过。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
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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