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领湃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
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
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领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领湃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领湃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领湃锂能销售有限公司、湖南
领湃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领湃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衡阳高湃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衡阳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涵盖了公司核心
资产和主要营业收入。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风险管理、人
力资源、企业文化等重要业务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合同管理、
资产管理、担保管理、信息系统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体系文件和内部控制管理要求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类别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的 5%>错报金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净资产的 5%>错报金额 错报金额≥净资产的
净资产总额 错报金额<净资产的 3%
≥净资产的 3% 5%
说明:
(2)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类型 描述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内控系统未能发现或事前
约束;
重大缺陷 (3)外部审计师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
发现;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
无效。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重要缺陷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1)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净资产的 5%>直接
净资产指标 直接损失<净资产的 3% 直接损失≥净资产的 5%
损失≥净资产的 3%
说明:
(2)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类型 描述
重大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
类型 描述
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
重要缺陷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一般缺陷
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内部机构职能职责,修订和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监督及内控评价,使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得到有效提升。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基本上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要求,能够为
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但由于受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外部环境变化及新能源电池业务拓展等因
素影响,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公司存在一般缺陷六项。
针对存在的一般缺陷项,公司制定了详细、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积极进行整改,
我们将持续跟进整改进度和监督整改结果,推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善。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长期、持续且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公司将持续推动内
部管理创新和内控体系建设,提升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其他关于内部控制的说明
缺乏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了解和投资风险意识,利用闲置
自有资金 6,000 万元先后分批次购买了银行保本结构性存款和低风险、流通性高
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要求,前述购买理财产品的成交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应当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才可以实施。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诉委托理财资金和收益已全部收回,未
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简称“衡阳弘电”)共用电表,衡阳弘电与领湃科技是受同一最终控制方
控制的关联方。电力费用先由领湃科技预付,后期衡阳弘电按照电网分摊金额缴
付给领湃科技。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衡阳弘电欠付领湃科技电 587,288.34
元,该交易事项构成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在 2024 年 3 月 21 日已经全部归
还。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领湃科技报告期内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且
成交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行为未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衡阳弘电欠付领湃科技
电 587,288.34 元,该交易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保荐人已提请上市
公司加强法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事项。
除前述情况之外,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人提请公司关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提
示上市公司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
整体规范运作水平,同时注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王俊尧 李树尧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