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 )
苏 亚 鉴〔2024〕23号
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
利”)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3
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专项报告,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是
江苏中利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
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
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并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
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
询问、重新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
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江苏中利董事会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2023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江苏中利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江苏中利2023年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南京市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