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客文化: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梁小民

证券之星 2024-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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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梁小民)
  本人作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读客文化”)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
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
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
积极作用。现就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履
历如下:
   梁小民,1943 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等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在公司或附属
企业任职;本人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没有为公司及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本人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独立董事姓名                                   缺席(次)
         董事会次数    (次)      参加次数   (次)
 梁小民       4       0        4      0      0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
上述各项会议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
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除需回避表决的
情况外,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 2023 年
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就关键问题在评议和核查后,均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3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人对《关
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其项下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对《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关于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关于聘任公司总编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三)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0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具体出席
情况如下:
                          薪酬与考核               独立董事专
       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委员会                 门会议
独立
董事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应参        应参        应参        应参        应参
姓名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加次        加次        加次        加次        加次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数         数         数         数         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梁小
 民
     以上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包括:利润分配、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方案、高级管
理人员提名等。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
公司 2024 年 1 月修订了《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未召开专门会议。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制度》已修订完毕,我们将在 2024 年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和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计
划,积极督促和指导相关内控部门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各项工作,并对内部审
计和内部控制工作在可持续开展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
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重大风险事项、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进
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
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及时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与关注,积极建立与中小投资者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
同时,本人及时向公司董秘办了解投资者来电来访情况、e 互动提问及回复情况,
积极督促公司加强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维护公司与投资
者良好关系,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七)沟通工作情况
  本年度,本人多次通过会议、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
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关注外部环
境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配合。在专
门委员会和董事会召开前,本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充分地了解、核查,并就相关事
项对公司进行的问询,均得到了及时地反馈,充分保证了公司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年度,本人从有利于公司稳健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
大事项发表客观、公正地独立意见,对加强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华楠、华杉,以及公司与关联公司华与华
(上海)商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与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华与
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
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股东
均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与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开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公司 2023 年度披露的《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 年年度
报告》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等各项报告
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
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仍处于聘任期,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总编辑许姗姗女士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于同日召开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提名审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编辑的议案》,同意聘任华
楠先生为公司总编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对于提名董事及聘任高管事项,本人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关于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和要求的相关规定,本人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等实际
情况,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而制定的,因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全体董事对
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经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股权激励情况(任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可包含此部分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股权激励事项。
  (十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
  (十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系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
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大股东
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本人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尚无急需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保持
客观独立性,努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积极参与公司重
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营起到积极作
用。
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同时,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决
策提供参考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领导能力,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梁小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梁小民
                      签署日期: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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