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志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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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志法)
  作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玻纤或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3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
事的职责,谨慎、认真、恰当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职权,积
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张志法,男,195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山东
省泰安市东平水泥厂技术员、生产股长、副厂长、厂长,中
共东平县第六次党代会代表,泰安市建材工业局副科长、科
长、副局长、党委委员,泰安泰山复合材料厂(原泰山玻璃
纤维有限公司前身)厂长、党委书记,泰安泰山复合材料有
限公司(原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前身)董事长、党委书记、
总经理,泰山玻璃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
工程师兼泰山玻纤邹城公司、盛鑫公司、广东公司(东莞)、
北美(洛杉矶)公司、南非(约翰内斯堡)公司、安泰燃气
等公司董事长,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央企)副总裁,山
东玻纤独立董事。现已退休,2023 年 12 月 7 日离任山东玻
纤独立董事。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未持有山东玻纤股份。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 年履职情况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3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股东大
会,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是否连续 2 次
应出席    实际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               出席的股东大会次
                            未亲自出席会
 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数
                               议
     本人对报告期内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全部议案
均投了赞成票。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
行了规范的审批程序。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充分运用自身专
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
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
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
           亲自出席了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对于提交董
事会和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
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
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
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
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
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
提出异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
极沟通,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
审计事项、审计要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进行沟通,关注
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
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
过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及时阅读公司公告并
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本人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审阅公司相关资
料,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均按要求发表了相关意见,
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
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同时
通过电话和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持密切联系,全面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规范运作情
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
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
平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
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独立董
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2023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们
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
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
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二)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
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
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
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及管理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的履历,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特长、
兼职等情况后,本人认为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
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
经验。
  (五)公司项目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于建设 30 万吨高性能(超高模)玻
纤智造的项目,以政策为导向,以自身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动
力,充分利用了企业的已有条件。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及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符合企业自身的定位及发展
战略,具有优越的建设条件。切实可行。
  (六)关于出售贵金属资产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
适时出售公司置换出的贵金属铑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
动性及使用效率,公司对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
决本次出售贵金属资产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
度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及
相互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该年度的生产经
营需要,可以保障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及
/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我们
认为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八)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预计 2023 年度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
易为日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公司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对关
联人形成依赖;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
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当前的实
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
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考虑了公司现金流现状、公司经营
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股东的投资回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6 号》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相关会计
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各项法律、行政法规的
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
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本公司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运作,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向
前发展,以优异的业绩回报股东。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张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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