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利: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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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
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人力资源部成员组成,专门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负责制定董事、经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委托方法参照董事会授权委托程
序进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
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需对涉及自身相关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
回避,若因委员回避导致会议无法正常完成对该事项议案表决的,该事项应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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