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 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
务,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六)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
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在审查的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
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
 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应及时通知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辞聘的,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如有)。公司董事
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
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维尔利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