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海燕、董炳和、曹瑞武的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海燕、董炳和、曹瑞武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独立董事刘海燕、董炳和、曹瑞
武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刘海燕、董炳和、曹瑞武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