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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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会议应出
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
效。
 二、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
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与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
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含预留授予)
价格与授予(含预留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4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4月23日,同
意以27.3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84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权锡鉴、李雪、赵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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