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荐人”)
作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装备”、“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华明装备于2024
年4月11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本持续督导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
注册地址
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代表人 秦丹、虞校辉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无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270
注册资本 89,622.543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附属用房413-41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977号
法定代表人 肖毅
实际控制人 肖毅
董事会秘书 夏海晶
联系电话 0531-826852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年3月4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3月2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华明装备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指定秦丹、虞校
辉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华明装备2021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
如下: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
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等发表
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各项承诺。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华明装备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
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
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
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
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华明装备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
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
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募集资金用途全部使用
完毕,并已完成募集资金账户注销。账户注销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
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人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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