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原则上最
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验;
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等,下同);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附属企业”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同);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关资格进行审议。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按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依法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
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
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否有效;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的情况;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