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13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6,75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均包含本
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
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分之一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4月22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
回购公司股份1,647,81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4%,最高成交价为31.36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19.9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0,710,889.37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事项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符
合既定回购方案。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股份
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