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作为安
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禹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16.00 万股,发行价格 20.93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
额 86,147.88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2,399.34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73,748.54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36,670.4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
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对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3]230Z0188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计划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截至 2023 年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2 月 31 日累
计投入金额
核查意见
截至 2023 年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2 月 31 日累
计投入金额
扩产建设项目
合计 37,078.14 37,078.14 14,324.98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3,748.54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36,670.40 万
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1,0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况及原
因
(一)“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变更前实施地点及调整前内部投资结构
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渠道建设项目”,本项目总投资 7,730.25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7,730.25 万元,其中,实施场地费 5,367.88 万元、设备购
置费 1,182.26 万元、其他实施费用 812.00 万元、预备费 368.11 万元。在杭州、
厦门、武汉、南京、成都、天津、南昌、六安、滁州、宿州、徐州等城市设立分
公司或营销中心,实现公司营销网络的建设升级,提高公司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
本项目建设期 2 年,实施主体为公司。
(二)“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变更后实施地点及调整后内部投资结构
考虑行业的发展变化和公司发展规划、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公司拟对“营
销渠道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拟对该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
变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营销渠道建设项目”总投资 7,730.25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7,730.25 万
元,其中,实施场地费 5,411.76 万元、设备购置费 1,309.98 万元、其他实施费用
京、河南、滁州、山东、长沙、深圳、南昌等省市设立分公司或营销中心,实现
公司营销网络的建设升级,提高公司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本项目建设期 2 年,
实施主体为公司。
核查意见
在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规划、市场情况等因
素,可能对营销渠道建设地点及场地实施费用等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三)“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变更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营销渠道的建设直接关系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巩固营销渠道优势,将
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和品牌知名度持续提升,
公司营销渠道深度、广度不够,销售区域不平衡等问题逐渐显现。通过营销渠道
建设项目的实施,一方面,将解决公司营销渠道现存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公司核
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的盈利空间和客户服务能力。
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渠道变化,进一步加强市场营销建设,重新调整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有利于公司资源的合理使用,为公司在全国主要地
区建设营销渠道的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四、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营销渠道建设项目”,该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不会改变公司现有业务模式,将会扩大现有营销网络的覆盖
范围,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发挥公司多年来积累的管理、品牌和营销优势,增
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推动公司现有业务向更高层次发展。
本次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五、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
前提下,重新调整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有利于公司资源
的合理使用,扩大现有营销网络的覆盖范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
建设内容,并对超出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使用募集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补充
审议,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核查意见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
前提下,重新调整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未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并对超出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使用募集资金
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未改变
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并对超出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使用
募集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小金 黄 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