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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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
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
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流入。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
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损失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对清查出的资
产损失,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批准后予以
财务核销。
  第五条 公司应增强资产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改进管理
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
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核实的
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
认定证据具体包括:
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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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等;
  第七条 现金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依据以下证据进行确
  认: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公司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
是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九条 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停业、行政性合并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
                 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作为坏账损失。
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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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行等其他因素造成巨大损失,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
在取得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交通、公安、司法、保险文件、事故报告、
处理决定等,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理赔凭证,扣除预
计可收回余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裁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依
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作为坏账损失;
抵债、连续 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 3 年内没有任
何业务往来的,作为坏账损失;
由公司提出专项说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回的,依据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其折扣部分,作为坏
账损失;
坏账损失;
证明资料,按上述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的偿还能力;未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通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接受单位名称、地
址,并前去核实债务偿还事宜。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拖欠的款项,
                   公司核销债权应当与关联方核销债务
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
财务资料。
  第十条 公司存货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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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
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
  (3)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4)残值情况说明;
  (5)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后的净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1)存货盘点表(包括盘亏的数量、金额);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
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第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清查盘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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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盘亏情况说明;
  (3)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
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公司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公司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确认为损失;
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依法行使追索权,落
实内部追债责任。对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
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的债权投资损失,还应提供相关证
据材料:
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
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余额在三百
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
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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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
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
终结或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
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
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
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货、证券、债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公司内
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
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公司应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
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第十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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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
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
以及数额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上的较大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
行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第三章 资产损失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
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
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资产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
索。
  第二十条 公司确认的资产损失,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
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二十一条 分、子公司发生资产损失事项,应经分、子公司决策层审议,
然后将书面材料报公司财务部初审。初审通过后,按权限逐级提交公司总裁、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事项,由相关部门提交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
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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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人员对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
检查核实,经过分析、追查责任,提出鉴定意见,并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
处理(核销)意见。
   第二十四条 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公司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权限逐级提交公司总裁、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公司财务部下达同意资产损失处理意见
书,作为最终审批意见。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资产损失的税务核销手续。
                第四章 资产损失处理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
  单笔或年累计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
  单笔或年累计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裁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销资产事项由公司总裁审批后实施,公司总裁可在其权
限范围内,根据各分、子公司具体情况,授权分、子公司决策层审批。
  第三十二条 资产损失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会
议,对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
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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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核销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加强对经批准已
核销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
理,“账销案存”,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
产损失,要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的,要积极进行处理,以
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六章 核销资产的审计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部在年度财务决算或年报审计中
应当对本年度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
应当逐笔逐项进行审计),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报告及附件中披露的公司资产损失财
务核销信息基本内容包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资产损失核销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
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职能
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行资产申购、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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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查清责任,出具资产损失
责任处理意见;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清理和追索已核销资产权益过程中,对积极参与追讨、主动
配合并挽回大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积极
参与追讨、不主动配合或制造障碍的,应当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
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
失,导致公司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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