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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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召集人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
组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如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谈和做
投资可行性分析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
时,可豁免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
式。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
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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