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创微纳: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睿创微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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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4]字 0422 第 001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110031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字 0422 第 001 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烟台睿创微纳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相
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烟台睿创微
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烟台睿创微纳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
稿)”)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
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作出判断;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
作出任何保证;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在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价格调整、作废、归属相关事项
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
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0 年 7 月 4 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烟台睿创微纳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黄俊先
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四)2020 年 7 月 4 日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对
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15 日,公司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审议通过
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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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披露了《烟台睿创微纳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由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2020 年 9 月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首次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42.50 万股调整为 436.00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107.50 万股调整为 109.00 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股票激励计
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同时
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09 名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 43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20 元/股调整为 19.86 元/股,同时确认本次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15 日为预留授予日,同意向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19.8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
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八)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
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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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离职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3.5 万股予以作废处理;同时确
认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进行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由 20.00 元/股调整为 19.75 元/股;因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人员已离职以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3 名人员已离
职,已不符合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对该人员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8.75 万股予以作废处理;同时确认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可归属数量为 102.375 万股;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可归属数量为 25.625 万股。公司将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31 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由 19.75 元/股调整为 19.64 元/
股。因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 名人员已身故,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3 名已离
职,前述人员已不符合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对前述人
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1.5 万股予以作废处理;鉴于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中 36 名人员,预留授予对象中 8 名人员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B+”、
                                      “B”、
“C“或“D”,作废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0.3064 万股。同时确认公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可归属数量为
万股。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97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
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28 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相
关归属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价格调整、作废、归属相关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规定。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价格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
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7,3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9,203,000 元。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方
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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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P=P0–V =19.75-0.11=19.6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系根据《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 名对象身故,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3 名对象离职,该等人员已经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1.5 万
股限制性股票应当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同意对上
述离职人员已经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1.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取消并做作废处理;
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36 名人员,预留授予对象中 8 名人员个人考核评价
结果为“B+”、“B”、“C”或“D”,同意作废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 10.3064 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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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予的限制性股票自 2024 年 3 月 19 日起进入第三个归属期。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以 2021 年 7 月 15 日为预留授予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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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其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出现上述不得办理限制性股票归
属的情形。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
职期限。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均满足
上述任职期限的要求。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较 2019 年增
长 90%。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0BJG
X0114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682,690,775.57 元;根
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24515 号《审
计报告》,公司 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2,605,273,818.89 元。2022 年公司主营
业务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281.62%,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对公
司业绩考核的要求。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S、A、B+、B、C、D 六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等级        S          A        B+    B     C        D
 个人归属系数           100%            85%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公司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均已
成就。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价格调整、本次作废、本次归属的相
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价格调整、本次作废以
及本次归属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价格调整、本次作废、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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