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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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
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
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
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对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
务负责人任免,并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考核。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任免。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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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身体健康,
能胜任本职工作;
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表达能力。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他相关法规制度,熟练使用各种办公应用软件;
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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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聘任提出方案;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权限如下:
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
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
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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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参与审核
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
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
行。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审计部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五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考
核;同时接受总经理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的形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
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决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
队建设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每年度末,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 考
核的形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同包括遵纪守法、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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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
财务支持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
准。未经董事会正式批准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部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
提交辞职报告,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审计部的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遵守公司相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
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
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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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事件和重要情况;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
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
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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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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