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及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不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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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
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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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
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
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
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该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现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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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
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
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
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提交股东大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关
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规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对会计师本年度审计工作情
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可不再另外
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直接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
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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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
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所述三种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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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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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