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创电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04(修改版)

证券之星 2024-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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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其他相关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
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
文化。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五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证券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
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
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
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
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
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交所《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
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
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
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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