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具备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及《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行权安排(包括授予/行权
价格、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归属/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多层次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和潜力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