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 黑牡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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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之外,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计划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
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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