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科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还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包括公司在
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机构;财经媒
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及董事会或董事长
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会
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与电子邮箱;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七)投资者热线、上证 E 互动等网络平台沟通;
(八)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
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或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
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和邮箱地址。当
网站地址或邮箱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汇总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对关注度
较高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
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九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
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十条 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
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
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公司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
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
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需要,应当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
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
能力但现今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况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举
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
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
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