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结合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部门(含事业部、区域公司)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
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
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
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
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泄漏公司内部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
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
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
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
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露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
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
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
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应披露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达到《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和关联交易;
(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的公开承
诺;
(四)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 上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 除公司“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以下类型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出售产品、商品;
(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
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
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
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债务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
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
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
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
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
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
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组织披露。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
审定。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咨询;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对相关信息的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
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
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
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
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
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
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