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师事务
关于
中巨 份 公司
上海市东大名 501号上海 兰广场办公楼22/23层 :200080
F 23,Si a Ma P a a,N .501,Ea Da Mi g R ad ,Sha ghai 200080,P. R. Chi a
(Tel):86 21 5598 9888 / 5598 9666 传 (Fax):86 21 5598 9898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巨 技 份有 公司
上 师事务
关于中巨 份 公司
:中巨 技 份有 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 “本所”)接受中巨 技 份有 公司(以
下 “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 14
年年度 东大会(以下 “本次 东大会”),就召开本次 东大会
并出具本 意 。
本所 律师依据本 意 出具日前已 发 或存在 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以
下 “《 券法》”)、《上市公司 东大会 则》(以下 “《 东大会
则》”) 有效 法律法 和 性文件以及《中巨 技 份有 公司
》(以下 “《公司 》”)、《中巨 技 份有 公司 东大会
事 则》(以下 “《 东大会 事 则》”) 有关 定出具本 意 。
为出具本 意 ,本所 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 东大会 有关文件和
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 律师 为出具本
意 所必 材料,所提供 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 材料均
合 实、准 、完整 求,无任何 、 ,有关副本、复印件 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 。
为出具本 意 ,本所 律师查 了包括但不 于以下内容: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巨 技 份有 公司
为出具本 意 ,本所及本所 律师声明如下:
法》和《律师事务所 券法律业务执业 则( )》 定及本 意 出具
日以前已 发 或 存在 事实,严格履 了法定 , 循了勤勉尽 和 实
信 原则, 了充分 核查 ,保 本 意 所 定 事实 实、准 、
完整,所发 性意 合法、准 ,不存在 假 、 导性 或 大
,并承担 应法律 任。
华人民共和国(本 意 中,仅为区别 之 ,不包括 别 政区、
别 政区及台 地区) 法律法 、 、其他 性文件、中国
会及上海 券交易所 有关 定发 意 。
同意,不得 于其他任何 。
件 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出席会 人员及召 人 格、会 决 序及 决 果是否 合《公司法》《
券法》 法律法 、 性文件及《公司 》《 东大会 事 则》 定发
意 ,不对本次 东大会 案 内容以及 些 案中所 事实或数据
实性及准 性 发 意 。
本所 律师根据《 券法》《 东大会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券法律
业务 办法》《律师事务所 券法律业务执业 则( )》《公司 》和
《 东大会 事 则》 有关 求,按 律师 业公 业务标准、 德 和
勤勉尽 ,对公司所提供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核查和 基 上,
出具如下 意 :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巨 技 份有 公司
一、关于本次 东大会 召 与召开 序
本所 律师 取了包括但不 于如下核查方法:1. 录上海 券交易所
(h :// . e.c .c )查 关公告;2.查 公司 东大会 与 场
会 召开情况;3.查 公司 一届 事会 二十二次会 决 。
在审慎核查 基 上,本所 律师出具如下 意 :
本所 律师核查,公司 一届 事会 二十二次会 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决 召开本次 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 券交易所
上公告了《中巨 技 份有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 东大会 》
(以下 “《 》”)。公司 事会已就本次 东大会 召开作出决 ,并
于本次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 各 东。《 》 明了本次 东
大会 召开时 、会 召开地 、会 审 事 、会 出席对 和会 方法
, 明了有权出席会 东 权 日及其可委托代 人出席会 并参加
决 权利。
本次 东大会 取 场会 与 投 方式召开。 场会 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浙江 州市柯城区中央大 247 号 2 幢公司一楼会 室召开;本次
东大会 上海 券交易所 投 投 时 为 东大会召
开当日 交易时 段,即 9:15-9:25,9:30-11:30 以及 13:00-15:00; 互 投
平台 投 时 为 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次 东大会 公司 事 主持,会 召开 时 、地 、审 案
及其他事 与《 》披 一 。
本所 律师 为,本次 东大会 召 和召开 序 合 关法律法 和
《公司 》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 东大会人员及会 召 人 格
本所 律师 取了包括但不 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 中国 券
有 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 东名册;2.查 出席及委托 东 份 、
券 户 明材料;3.查 委托出席 东 委托书;4.查 本次 东大会 到
册;5. 公司本次 东大会 召开情况 。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巨 技 份有 公司
在审慎核查 基 上,本所 律师出具如下 意 :
本所 律师依据中国 券 有 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 东名册,
对出席会 人 东 份 、授权委托书,法人 东 业执 复印件、
法人代 明或法定代 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 份 了查 ,出席本次
东大会 场会 东及 东委托代 人 3 人,代 公司有 决权 份数为
根据本次 东大会 投 , 方式出席本次 东大会 东
及 东委托代 人共 6 人,代 公司有 决权 份数为 590,023,000 ,占
公司 份总数 39.94%。
场和 参加本次 东大会 东共 9 人,代 公司有 决权
份数为 1,087,980,200 ,占公司 份总数 73.6477%。
公司全 事、 事出席了本次 东大会,公司 分 人员和本所
律师列席了本次 东大会。
上,本所 律师 为,本次 东大会出席人员 格 合 关法律法
和《公司 》 定;本次 东大会 召 人为公司 事会, 合 关法律法
和《公司 》 定。
三、关于本次 东大会 决 序以及 决 果
本所 律师 取了包括但不 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 公司本次 东大
会会 料;2. 东大会会 场投 ;3.查 东所填写 决 ;4.
东大会会 场 ;5.查 本次 东大会审 案 决情况汇总 及
投 果 。
在审慎核查 基 上,本所 律师出具如下 意 :
本次 东大会 取 场投 与 投 合 方式,就会 《 》中列
明 投 决 案 了审 ,其中 场会 以 名投 决方式 了
决,且 了 、 ,并在会 场宣布 决 果。
本次 东大会审 案及 决 果如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巨 技 份有 公司
决 果: 。本 案 投 方式 决,参加 场会 及 投
决 东及 东委托代 人同意 1,087,977,200 ,反对 3,000 ,弃权 0
,同意 数占出席会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99.9997%。
决 果: 。本 案 投 方式 决,参加 场会 及 投
决 东及 东委托代 人同意 1,087,977,200 ,反对 3,000 ,弃权 0
,同意 数占出席会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99.9997%。
决 果: 。本 案 投 方式 决,参加 场会 及 投
决 东及 东委托代 人同意 1,087,977,200 ,反对 3,000 ,弃权 0
,同意 数占出席会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99.9997%。
决 果: 。本 案 投 方式 决,参加 场会 及 投
决 东及 东委托代 人同意 1,087,977,200 ,反对 3,000 ,弃权 0
,同意 数占出席会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99.9997%。
决 果: 。本 案 投 方式 决,参加 场会 及 投
决 东及 东委托代 人同意 1,087,957,200 ,反对 23,000 ,弃权 0
,同意 数占出席会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99.9978%。
其中,中小投 决 果为:同意 20,000,200 ,反对 23,000 ,弃权 0
,同意 数占出席会 中小投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决 果: 。本 案 投 方式 决,参加 场会 及 投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巨 技 份有 公司
决 东及 东委托代 人同意 1,087,977,200 ,反对 3,000 ,弃权 0
,同意 数占出席会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99.9997%。
决 果: 。本 案 投 方式 决,参加 场会 及 投
决 东及 东委托代 人同意 1,087,957,200 ,反对 23,000 ,弃权 0
,同意 数占出席会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99.9978%。
其中,中小投 决 果为:同意 20,000,200 ,反对 23,000 ,弃权 0
,同意 数占出席会 中小投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决 果: 。本 案 投 方式 决,参加 场会 及 投
决 东及 东委托代 人同意 1,087,977,200 ,反对 3,000 ,弃权 0
,同意 数占出席会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99.9997%。
其中,中小投 决 果为:同意 20,020,200 ,反对 3,000 ,弃权 0
,同意 数占出席会 中小投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案》
决 果: 。本 案 投 方式 决,参加 场会 及 投
决 东及 东委托代 人同意 1,087,977,200 ,反对 3,000 ,弃权 0
,同意 数占出席会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99.9997%。
修 《公司 》为 别决 事 , 得同意 数比例 本次会 有效
决权总数 三分之二,本 案 。
决 果: 。本 案 投 方式 决,参加 场会 及 投
决 东及 东委托代 人同意 1,087,977,200 ,反对 3,000 ,弃权 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巨 技 份有 公司
,同意 数占出席会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99.9997%。
决 果: 。本 案 投 方式 决,参加 场会 及 投
决 东及 东委托代 人同意 1,087,957,200 ,反对 23,000 ,弃权 0
,同意 数占出席会 有 决权 份总数(含 投 ) 99.9978%。
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 东大会 场会 决 出席会 事 名,
会 录 出席本次 东大会 事、 事、 事会 书、召 人及会 主持人
名或 。本所 律师 为,本次 东大会 决 序及 决 果 合法律
法 和《公司 》 有关 定, 决 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 东大会未对《 》中未列明 事 作出决
本所 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 于如下文件:1.查 了公司本次 东大会
决 、 决 果 ;2.查 了本次 东大会 《 》、会 决 ;3.本
所 律师 场 本次 东大会 。
在审慎核查 基 上,本所 律师出具如下 意 :
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 东大会未对《 》中未列明 事 作出决 。
五、 意
上所 ,本所 律师 为,公司本次 东大会 召 和召开 序、出席
会 人员 格、召 人 格、本次 东大会 决 序及 决 果均 合 关
法律法 和《公司 》 关 定,本次 东大会未对《 》中未列明 事
作出决 ,本次 东大会所 决 合法、有效。
本 意 一式叁份, 本所 律师 字并加 本所公 后 效。
(以下无正文,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