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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信视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
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贵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向本所
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
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
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贵公司或其他方出具
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
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
了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式召开。
联网投票平台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 9:15-9:25,9:30-11 :30,
区东海西路 17 号海信大厦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贵公司董事长于芝涛先
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炜先生
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共计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92,659,07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7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90,941,936股,其中,883,481,6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6%;7,460,303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274,682,4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58%;7,460,30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644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审议通过《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90,941,936股,其中,883,481,6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6%;7,460,303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274,682,4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58%;7,460,30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644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90,941,936股,其中,883,481,6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6%;7,460,303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274,682,4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58%;7,460,30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644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90,941,936股,其中,890,941,9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90,941,936股,其中,890,941,9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90,941,936股,其中,865,928,13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24%;25,013,801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
告。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周 舫
执业律师:
张 旋
执业律师:
张少飞
年 月 日